發表時間:2022-08-25 訪問量:
蓄能器越來越廣的應用于我們工業和發展進程當中,作為工業進步非常重要的一環,今天我們來聊一下:進口和本地制造的蓄能器產品,在國內使用,產品須滿足相應的國家規范要求,包括:
? 蓄能器產品制造商須取得特種設備工廠制造許可證;
? 蓄能器產品須帶有監督檢驗證書和TS鋼??;
? 蓄能器產品須具有對應產品規格的型式試驗證書。
在我國,蓄能器產品歸屬國家法規TSG21-2016《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管理,蓄能器產品屬于固定式壓力容器,在國內使用的蓄能器產品,須滿足規范條款對蓄能器產品的具體要求,具體描述如下:
1.依據TSG21-2016規范4.1.1(1)條款要求,制造商需要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制造商以體系文件和某個具體規格的產品制造能力等作為審核的依據,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并獲得特種設備制造證書,目前國內和國外的蓄能器制造商在滿足規范審核要求的情況下,均可以按照國家規范要求申請并持有該證書,該證書通常每4年進行一次換證審核。
2.依據TSG21-2016規范4.1.2條款要求,蓄能器應當經過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的檢驗機構進行型式試驗,型式試驗的項目、要求及結果應該滿足相應產品標準要求,這里的產品標準是指:GBT20663-2017或高于該標準的經過批準的相應企業標準。依據此條款要求,在我國地區使用的蓄能器產品均應該具有對應規格產品的型式實驗報告。
3.依據規范TSG-2016修訂說明部分130頁:“1.4.1 范圍內壓力容器需要進行制造過程中的監督檢驗”。通過制造商所在地區的監督檢驗機構,通常是屬地的鍋檢所、特檢院等國家指定的管理機構來實施蓄能器產品制造過程中的監督檢驗,并在產品上打TS鋼印,和對監檢合格的產品出具《特種設備制造監督檢驗證書》。
針對本地制造和進口的蓄能器產品,產品滿足TSG21的國家規范要求,產品承壓件必須是帶有監督檢驗合格的TS鋼印標志,尤其是針對活塞蓄能器產品,制造商僅采用設計符合性對比表的方式來聲明對比合格的方式,規范上并沒有完全滿足相關蓄能器產品的條款要求。采購環節需要認真檢查蓄能器產品滿足規范的三證,即工廠制造證書、監督檢驗證書及TS鋼印、對應產品規格的型式試驗證書,三者缺一不可。